近日,蘭州七里河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原、被告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2018年12月,王某的小汽車停放在小區(qū)1號樓D單元門口,停車地點未在小區(qū)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內(nèi),張某所居住的17樓某室房屋窗戶突然掉落,致使王某小汽車的車頂以及引擎蓋損壞。事發(fā)后,車輛維修公司維修后,維修費用為5.8萬余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張某支付車輛修理費用,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遂將被告訴至七里河區(qū)法院。
法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張某居住的房屋內(nèi)窗戶墜落,致使原告的車輛受損,張某作為該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原告王某在小區(qū)停車時,未將車輛停放在小區(qū)內(nèi)劃定的車輛停車位內(nèi),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對原告在本案中所受損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問題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需面對的挑戰(zhàn)。民事侵權責任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及無過錯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物件墜落損害責任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建筑物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便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根據(jù)原被告雙方過錯程度,劃分了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強對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積極排除安全隱患具有警示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的有關條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溫馨提示】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雖然高空墜物的意外因素很大,但也不是“防不勝防”。高空墜物主要來自于建筑門窗、幕墻玻璃、廣告牌、燈箱等,以及高層居民的丟棄物、陽臺放置物等。一方面,如果每個業(yè)主,尤其是高層業(yè)主能在心里時刻拉響警報,提高自身素質(zhì),不向窗外拋灑雜物,同時定期嚴格檢查自己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小區(qū)物業(yè)也應盡心盡責,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查排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修復,應該就能在極大程度上降低發(fā)生高空墜物砸傷行人悲劇發(fā)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