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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響法治“戰(zhàn)疫”最強音 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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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發(fā)生以來,蘭州市兩級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以實際行動筑牢疫情防控司法戰(zhàn)線,依法從嚴、從快審理各類涉疫情案件,有效維護了防疫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截至目前,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涉疫情案件12件13人,其中利用疫情初期防疫物資緊張或假借銷售防疫物資名義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的9件9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防疫物資冒充合格防疫物資進行銷售,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1件2人;違反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瞞報行程,引起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1件1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防疫公務,構成妨害公務罪的1件1人。


 

 典型案例之一

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2日16時許,王某某在蘭州市永登縣民樂鄉(xiāng)某村委會疫情防控核酸采集現(xiàn)場擾亂群眾采集核酸秩序,現(xiàn)場工作人員把某某對其進行勸阻時,王某某不聽勸阻,強行撕下把某某口罩,并用膝蓋頂把某某襠部一下。18時許,王某某在核酸采集現(xiàn)場擾亂秩序,民輔警徐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王某趕至現(xiàn)場對王某某進行詢問時,王某某在彭某某襠部踢了一腳。徐某某、王某對王某某進行約束管制過程中,王某某又在徐某某襠部踢了一腳,經(jīng)鑒定,徐某某、彭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群眾采集核酸現(xiàn)場秩序,暴力妨害公務,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抗擊疫情期間蘭州市法院審判的首例“涉疫”妨害公務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對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快處理,絕不姑息,尤其是針對警察等負有特殊防控職責的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堅決予以打擊,絕不手軟。當然,對于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jié)的,在堅持從嚴懲治的同時,也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既有力懲治震懾了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又對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維護防疫社會秩序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之二

被告人韋某某、劉某某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被告人韋某某從山東、安徽、山西等地購進偽劣口罩約40520只,在蘭州市西固區(q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銷售約11980只。2月7日,公安機關在蘭州市西固區(qū)清水南街查扣偽劣口罩70箱。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趙某甲并從其處購進偽劣口罩約2000只,在西固區(qū)向韋某某銷售約1500只;向韋某某購進偽劣口罩約3960只,全部向施某等人銷售。以上涉案口罩經(jīng)鑒定,不符合GB2626-2006標準要求。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采用以次充好、以不具有防疫功能的口罩充當防疫口罩、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的方式進行公開銷售,且銷售數(shù)額超過500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韋某某、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判決被告人韋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口罩35677只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抗擊疫情初期蘭州市法院審判的首例“涉疫”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可以有效阻隔病毒傳播、防止疫情擴散的防護物資成為緊缺商品,二被告人利用單位、民眾對口罩這一防疫物資的渴求心理,向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合格口罩,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影響惡劣,對此類涉疫情犯罪依法應予嚴懲。

 

典型案例之三

被告人馬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2月6日,被告人馬某某利用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背景下公眾購買口罩的需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口罩可供出售的情況下,在蘭州新區(qū)中川鎮(zhèn)某五金建材市場,通過手機交易軟件“閑魚”發(fā)布銷售口罩的信息,添加被害人微信進行“協(xié)商”后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7名被害人錢款共計372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電信網(wǎng)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3720元,屬詐騙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馬某某系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依法從嚴處罰。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責令向被害人退賠損失372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蘭州市首例“涉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法院通過視頻方式開庭審理,從立案到審結用時僅7天,該案的從快從嚴審判,表明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人民法院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決心,對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懾,有力地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了人民財產(chǎn)安全不受侵害,以實際行動為堅決打贏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