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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為民有溫度 訴前調解促和諧——武威市古浪縣積極探究訴源治理“源密碼” 源頭治理訴訟糾紛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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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古浪縣綜治中心嚴格落實“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完善訴調對接“兩項機制”,抓好人民調解員、特約調解員和行業(yè)調解員“三支隊伍”建設,堅持預防在先、非訴挺前、應調盡調、能調不判“四項原則”,實現(xiàn)節(jié)約司法成本、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群眾訴累、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和諧穩(wěn)定“五個目標”,得到群眾廣泛“點贊”。


能動司法

為訴源治理注入“源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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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黨建引領,把訴源治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范疇,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充分發(fā)揮縣綜治中心和人民法院法治服務保障優(yōu)勢,將黨的領導貫穿到訴源治理的各方面全過程??h綜治中心主動靠前指揮,積極延伸工作職能,主動與縣法院配合,排查訴訟案件前端矛盾糾紛,利用“訴前調解工作室”調處糾紛,為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堅持服務為民,整合縣綜治中心各功能室,設置3個訴前調解工作室,分別由縣法院、縣司法局派員入駐,打造“民有呼聲、我必有應”“就近辦、一次辦”等一攬子化解涉法涉訴問題服務綜合體。今年以來,訴前調解糾紛1043件,占民事一審案件49.45%,平均用時5.17天,有效預防了矛盾糾紛激化升級。


堅持典型帶動,用好用活“馬有信調解工作法”“劉貴五心調解法”等地方調解品牌,依托22個特色矛盾糾紛調解室、296個人民調解組織、59個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解組織,1375名人民調解員,暢通“雙向”對接機制,把主動“走出去”和”請進來有機結合,抓前端、治未病,抓末端、治已病,累計參與568件矛盾糾紛調解,成功調處565件,調處率達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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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細管理

為訴源治理打牢“基本盤” 


古浪縣綜治中心聯(lián)合縣法院發(fā)布公告,面向社會聘請15名特邀調解員,成立訴前調解團隊,真正讓訴前調解有人管、群眾糾紛有人調。


嚴格選聘。把好特邀調解員“政治關、履職關、學習關、廉潔關”四個“關口”,從政治素質好、法律業(yè)務精、溝通能力強的100多名參聘人員中“優(yōu)中選優(yōu)”,聘任15名特邀調解員,集中開展教育培訓10場次,不斷提升政治理論水平和法律專業(yè)能力。


制度規(guī)范。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專門制定訴前調解工作規(guī)則、特邀調解員行為規(guī)范等制度,明確調解程序、規(guī)范調解方式,推動“管有依據(jù)”“做有規(guī)范”“犯規(guī)必究”,用“白紙黑字”指引、規(guī)范調解工作。


激活動力。管住“微權力”,還要激活“解紛動力”,為完善特邀調解員保障措施,激勵調解員主動投入矛盾糾紛調處,出臺獎勵補助辦法,按照特邀調解員辦結案件量及案件難易程度等,分類給予獎勵補助。一“管”,一“活”,激發(fā)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推廣應用,依托縣綜治中心和縣法院訴源治理中心,探索“訴前調解+簡案速裁+繁案精審”分流模式,按照“宜調則調、宜訴則訴”的原則,及時對訴前糾紛進行分流。廣泛宣傳訴前調解便民、高效、經(jīng)濟的獨特優(yōu)勢,不斷提高群眾對訴前調解的認同感,形成了非訴機制在前、多元調解在先、法院裁決在后的解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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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動發(fā)力

為訴源治理提供“加速度” 


古浪縣綜治中心加強橫向溝通和縱向聯(lián)動,形成合力,推動訴源治理提速增效。


不演“獨角戲”。聯(lián)合縣法院、縣婦聯(lián)、縣工會,成立巾幗工作室和“法院+工會訴前調解工作室”,邀請婦聯(lián)、工會派駐人員開展調解指導,加強“情、法、理”調解手段的綜合應用,推動婚姻家庭糾紛和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


共奏“交響樂”。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方案》,明確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大司法確認力度、規(guī)范糾紛化解行為、發(fā)揮訴前調解優(yōu)勢、落實分調裁審措施等五大攻堅方向,在縣鄉(xiāng)綜治中心設立訴源治理中心,統(tǒng)籌信訪、自然資源、住建、人社、民政、司法、公安等部門和站所,形成訴前調解工作合力。


唱響“大合唱”。進一步落實法院調解平臺“三進”工作措施,依托法官聯(lián)絡點,在線對接基層解紛力量,構建分層遞進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路徑,推動矛盾糾紛就地發(fā)現(xiàn)、就地調處。將法院調解平臺與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各基層調解組織對接,按照案件管轄規(guī)定,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推送到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各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及時司法確認,調解不成功的及時立案,確保訴調對接平臺實質化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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