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吳某系蘭州市西固區(qū)某建材市場燈飾個體營銷戶,陳某系廣東省中山市某公司負責人。雙方于2023年初協(xié)商合作,口頭約定由吳某公司為甘肅總代理,由陳某公司為吳某提供各類燈具,吳某負責銷售結算相應貨款。吳某前后共訂購價值43萬余元的燈具,期間雙方因產品質量、款式、產品型號、發(fā)貨時間、代理商下級分銷管理等問題產生異議沒有結算貨款。陳某多次催要貨款,8月中旬雙方協(xié)商后吳某只轉賬支付貨款2萬元,仍有爭議15萬余元未結算。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陳某遂將吳某告至西固區(qū)法院。西固區(qū)法院在受理該案件之后,認為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訴前調解,遂將該案件流轉至西固區(qū)綜治中心,由調解員先行開展調解工作。
為避免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西固區(qū)綜治中心第一時間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安撫當事人情緒,了解事情緣由,并查看了相關的證據材料??紤]到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加之一方當事人從外地來蘭,耽誤一天就會多產生一天食宿費用,西固區(qū)綜治中心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員認真傾聽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求,吳某認為后期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故不予支付貨款;陳某表示無法退貨,要求吳某支付貨款。由于雙方的訂購行為是口頭約定,缺失主要證據材料,只有發(fā)貨單和聊天記錄。調解員逐一查看了發(fā)貨單和聊天記錄等證據,雙方矛盾爭議的焦點就是燈飾的質量、新穎問題。針對矛盾焦點,調解員為雙方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律知識,雙方認識到口頭約定的草率性和約定不明確需承擔的后果。通過講法律、擺事實、論道理,切中要害,分析利弊,最終在調解員的耐心勸說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產品質量問題由供貨方陳某負責,沒有質量問題的燈飾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合力銷售,吳某同意支付承擔一半的貨款,雙方承諾不再因此事發(fā)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這起拖延數月的買賣合同糾紛最終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結束后,原告當事人對調解員表示感謝:“本來以為走司法程序會比較漫長,還需要來回奔波,沒想到通過訴前調解短時間一次性解決,這個調解結果我很滿意,謝謝你們?!?/span>
此次糾紛的成功化解,既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保障了商戶正常經營發(fā)展,真正實現(xiàn)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