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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檢察院發(fā)布強化毒品犯罪法律監(jiān)督典型案例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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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甘肅省檢察院召開“強化毒品犯罪法律監(jiān)督 檢護民生彰顯法治溫度”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強化毒品犯罪法律監(jiān)督 檢護民生彰顯法治溫度”相關情況,并發(fā)布5件典型案例。


一、馬某某等五人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 精神麻醉藥品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馬某某同張某某(另案處理)合謀在本市境內用偽造的麻醉、精神藥品專用病歷或者使用虛假的病例騙領專用病歷從醫(yī)院購買鹽酸哌替啶片(俗稱杜冷丁,以下簡稱哌替啶)進行販賣。隨后馬某某以高額報酬為誘惑,發(fā)展段某某、沈某某為其騙購哌替啶片,段某某又介紹石某某、方某某為馬某某從醫(yī)院騙購哌替啶片,騙購的哌替啶片全部販賣給張某某。以上五名被告人自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間,先后從本市四家醫(yī)院騙購哌替啶744克,其中馬某某販賣哌替啶744克、段某某販賣哌替啶328.4克、石某某販賣哌替啶124.6克、方某某販賣哌替啶36.7克、沈某某販賣哌替啶26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12月,檢察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馬某某、段某某二人批準逮捕,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是否涉嫌販賣毒品進一步偵查,根據(jù)偵查進展情況,建議公安機關對拒不認罪的石某某提請批準逮捕。2022年2月,公安機關將馬某某等五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段某某、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以偽造的麻醉卡購買哌替啶片進行販賣,五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2022年3月,檢察機關以馬某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某、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沒收部分財產或者罰金。檢察機關在辦理馬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時,發(fā)現(xiàn)當?shù)鼐樗幤饭芾硎褂梅矫娲嬖诘耐怀鰡栴},遂分別向相關部門制發(fā)了檢察建議,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問題整治,當?shù)赜嘘P醫(yī)院及時整改在麻醉、精神藥品的臨床運用中存在管理漏洞,當?shù)匦l(wèi)生健康部門、市場監(jiān)督部門加強改進對于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及臨床運用情況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的情況,有關職能部門完善了相互之間溝通銜接機制不順暢的問題。


【典型意義】


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具有其特殊性,用于醫(yī)療則是止痛麻醉的良藥,但用于“癮君子”吸食則成為毒品。近年來,涉麻醉、精神藥品類販賣毒品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呈現(xiàn)增長趨勢,嚴重影響了藥品安全和社會安全穩(wěn)定。檢察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的過程中,細查犯罪后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深挖案件中涉及醫(yī)院存在的管理漏洞及相關監(jiān)管單位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依法能動履職,通過制發(fā)檢察建議,督促相關監(jiān)管部門加強監(jiān)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幫助整章建制、規(guī)范流程,從源頭上防止藥品流向毒品非法交易市場,有效保護了麻醉、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使用,充分發(fā)揮“個案辦理+訴源治理”法律監(jiān)督模式的作用,通過個案辦理向綜合治理、堵塞漏洞的進一步延伸,實現(xiàn)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李某、劉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甲基苯丙胺 麻古 寄遞販毒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謝某、王某某分別向張某販賣麻古1粒、販賣甲基苯丙胺0.68克。2022年3月,被告人張某向李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68克、麻古1粒。2022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向李某販賣麻古1粒。2022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與吸毒人員黃某某(另案處理)2次商量販賣毒品,每次黃某某向李某手機轉賬后,李某通過快遞向吸毒人員所在地郵寄內裝毒品的快遞包裹,共計甲基苯丙胺1.33克、麻古4粒。


2022年3月11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某,從其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共計0.25克;麻古2粒。2022年3月13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某,從其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包,凈重0.06克;麻古12粒。2022年5月7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謝某,當場從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0.47克;從其住處查獲冰毒1.89克、麻古23粒。2022年5月18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從其身上查獲疑似毒品2包;從其住處查獲疑似毒品4包,經鑒定,查獲的6包疑似毒品中有3包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計凈重2.88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某、謝某分別向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后張某向被告人李某進行販賣,李某通過寄遞的方式向黃某某販賣毒品,上述人員系上下線關系,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堅持全鏈條打擊寄遞渠道毒品犯罪。2022年3月,甘肅公安機關將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立案偵查,2022年4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外省與李某交易毒品,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犯罪地、居住地、戶籍地均不在甘肅,但因李某從劉某某處購買毒品后通過快遞方式向甘肅省販賣毒品符合相關管轄權規(guī)定,檢察機關遂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批準逮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將李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報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在移送審查起訴時進行并案。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某某批準逮捕的同時,認為李某通過上線王某某、謝某、張某購買毒品,后以快遞方式郵寄至甘肅省,王某某、謝某、張某的行為與劉某某的行為一致,應當進行追漏。2022年8月,公安機關以李某、劉某某、張某、謝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年9月,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李某、劉某某、張某、謝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劉某某等五人一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物流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日漸增多,通過寄遞渠道完成毒品交易的方式更趨隱蔽化、多樣性,案件辦理難度也隨之加大。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注重節(jié)約司法資源,在確保具有管轄權的前提下,能動發(fā)揮審查批捕職權,切實發(fā)揮主導作用,全面審查毒品來源、流通渠道等,依法開展訴訟監(jiān)督,及時追加漏捕、漏訴犯罪嫌疑人,全鏈條打擊寄遞渠道毒品犯罪行為。


三、祁某走私毒品案


【關鍵詞】

新型毒品 走私毒品罪 準確認定罪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初,被告人祁某通過社交軟件聯(lián)系國外賣家“芭某某”購買含有毒品成份的“巧克力”,并向該國外賣家支付了價值2654元的虛擬幣。后該國外賣家將含有毒品的“巧克力”從國外郵寄至被告人祁某提供的地址。該快遞到達北京后,海關工作人員于2022年7月5日查驗發(fā)現(xiàn)該郵件可疑,遂扣押了該郵件中的可疑物送檢。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郵寄物品的棕色塊狀物中有8粒49.57克檢出苯丙胺成分,4粒24.96克檢出麥角二乙胺(LSD)成分,6粒36.81克檢出塞洛新成分。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機關于2022年7月立案偵查。2023年1月,公安機關以祁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審查案件,發(fā)揮監(jiān)督職能,補充完善證據(jù)體系。同年6月,檢察機關以被告人祁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祁某自愿認罪認罰。經審理,法院以被告人祁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審查起訴過程中,案件的核心焦點在于本案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檢察機關辦案人經認真審查后認為二罪的區(qū)分,被告人祁某明知國家禁止進出口毒品,仍然從國外賣家處以郵寄的方式購買含有毒品成份的“巧克力”,該郵件在到達北京后被海關工作人員查獲,侵害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國家海關的監(jiān)管制度,其行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王某生等人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 麻醉精神藥品 證據(jù)體系構建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生以販賣鹽酸哌替啶(又名杜冷丁,以下簡稱哌替啶)獲利為目的,虛構癌癥患者信息,利用虛假身份證及假病歷等資料,冒充癌癥患者家屬在醫(yī)院騙購哌替啶片劑。王某生又向被告人陳某鳳、趙某強、黎某強、文某、茍某會、伏某玲(另案處理)、伏某信(另案處理)等人提供虛假資料指使其在醫(yī)院騙購哌替啶,王某生以每盒200至300元的高價回收后販賣。至2021年8月15日,王某生及其發(fā)展人員先后在陜西省和甘肅省4家醫(yī)院騙購鹽酸哌替啶片共計42520片(2126g),出售獲利共計11萬余元,其中王某生本人騙購哌替啶13520片(676g),違法所得6.8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偵查環(huán)節(jié),嫌疑人王某生拒不供述,相關證據(jù)比較薄弱,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重點針對王某生不供述的實際情況完善證據(jù)體系。2022年7月,檢察機關以被告人王某生、陳某鳳、趙某強、黎某強、文某、茍某會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11月,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以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鳳、趙某強、黎某強、文某、茍某會一年六個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人員多,犯罪地域廣泛,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成立辦案組提前介入,充分發(fā)揮審前主導作用,引導公安機關對王某生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材料進行分析研判,有針對性的提出取證意見。批捕后又跟進督促公安機關就補充偵查提綱所列問題進行補查,在已經查明的事實面前,王某生不得不供述了其騙購哌替啶販賣出售的事實。本案查獲哌替啶實物數(shù)量少,涉案的大部分哌替啶數(shù)量依靠書證和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jù)來證明,檢察人員和公安人員一起對多組證據(jù)進行反復核對核實,對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或存疑之處逐一進行排除,從王某生作案方式、交易對象、資金流向等方面重點審查并進行了分析論證,對未查獲毒品實物案件中如何認定毒品數(shù)量提供依據(jù)。


五、王某某、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立案監(jiān)督案


【關鍵詞】

精神藥品 醫(yī)療目的 法律監(jiān)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某(另案處理)以友人母親病重需要止痛為由,聯(lián)系王某某購買地佐辛注射液,并支付費用1280元。王某某與妻子龐某利用龐某曾在某市醫(yī)院就業(yè)的條件,從某市醫(yī)院分三次花費1244元購買國家管控的精神藥品地佐辛注射液10支。分三次交付李某某,第三次交付時被偵查機關現(xiàn)場抓獲。根據(jù)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非法藥物折算表,本案地佐辛注射液折算后相當于海洛因0.0005g。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本案偵查機關兩次提請逮捕,檢察機關均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批準逮捕。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因案件達不到起訴標準,經與偵查機關溝通,由偵查機關主動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并作撤案處理。在案件被偵查機關撤回后,檢察機關及時跟進案件辦理情況,針對偵查機關撤回后未及時撤銷案件的情形,向偵查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督促偵查機關及時撤銷案件,解除涉案人員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某聯(lián)系王某某,以其友人母親病重需止痛為由,讓王某某購買地佐辛注射液,并先行支付略高于藥品價格的費用。王某某、龐某均從事和醫(yī)療相關的職業(yè),曾為患病的親屬姬某某(已故)代購地佐辛注射液,對該藥品效用主觀明知。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二人為李某某代購精神藥品,其主觀目的為給他人治病止疼,向李某某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不具有販賣毒品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審查把關職能,準確把握行為人主觀故意,區(qū)分罪與非罪,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以監(jiān)督撤案方式督促偵查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有效發(fā)揮了偵查監(jiān)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