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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區(qū)法院: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看法院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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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的一種合同。生活中小到柴米油鹽,大到房屋、車輛、機械設備的購買與出售,均涉及到買賣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當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時,未簽訂合同,應如何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至3月,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應被告于某的要求為其承包的一物流園倉儲中心建筑工地供應了價值22863元的建材用品。之后,原告向被告于某催要貨款,多次無果后,遂將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并沒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提供了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銷售記錄等能夠證明交易往來的相關材料。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已按要求提供建材,且被告也接收并使用了建材,表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實際上已經成立,相關事實清晰可辨,證據充足有力,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部分貨款的訴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法院對此予以支持。經審理,判決被告于某向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支付貨款12436元,并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法官提醒


雙方當事人未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及時收集保存與交易相關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支付憑證、交易細節(jié)等。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交易的存在和交易內容,有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