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yè)往來中,貨款結算憑證的準確性和清晰度至關重要。近日,白銀市靖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貨款結算條據上“還”字含義不明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既保護了小微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推動了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也彰顯了法治對營商環(huán)境的引領、規(guī)范和保障作用。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某電器商行向張某承包的酒店裝修項目供應電器材料,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期間張某委托他人收驗貨并簽名確認,張某支付貨款后也會收回相應的供貨單。最后經結算某電器商行累計供貨金額14萬元,張某前期支付部分貨款,就剩余10萬元向某電器商行出具欠條,寫明“還欠款10萬元”。雙方對欠條關鍵用詞“還”字,意思表示是“已還”還是“仍欠”產生爭議,某電器商行因此靖遠縣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條據的爭議成為焦點。原告某電器商行主張“還欠款10萬元”意思是被告張某尚欠付貨款10萬元,被告張某對該條據系其本人書寫的事實認可,但辯稱“還欠款10萬元”意思是已支付貨款10萬元。法院通過細致審查雙方交易習慣、付款記錄并結合全案證據后認為,依據此前交易,被告張某支付貨款時會收回收貨單。此次在2022年1月15日支付部分貨款后,6月2日出具該條據,應視為對未付貨款的結算。且被告張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支付該筆10萬元貨款,結合雙方通話錄音中原告某電器商行多次提及要求被告張某償還欠款10萬元,被告張某也對欠款事實并未否認,綜合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被告張某欠原告某電器商行貨款10萬元的事實,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支持了原告某電器商行要求被告張某給付貨款10萬元的訴求。被告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關鍵在于對條據中“還”字的理解,但這一模糊表述卻引發(fā)了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則,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雙方交易習慣和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進行裁判。這也體現(xiàn)出在交易中書面憑證的準確表達以及及時固定證據的重要性,任何模糊不清的表述都可能為日后糾紛埋下隱患。
1.規(guī)范合同簽訂:在商業(yè)交易中,無論雙方關系如何,都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供貨內容、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付款方式、時間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帶來的不確定性。
2.準確書寫結算憑證:出具條據時,用詞要準確、清晰,避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的字詞。如涉及金額、欠款還款等表述,務必詳細、無歧義,必要時可注明款項性質及對應的交易時間段。
3.妥善保存證據:交易過程中的各類憑證,如供貨單、收貨單、支付憑證、溝通記錄(包括語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證據將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4.及時解決糾紛:當出現(xiàn)貨款爭議等糾紛時,雙方應積極溝通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無果,應及時尋求法律途徑,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滅失或糾紛進一步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