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被告人姚某寧等44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在蘭州中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系蘭州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進入收官階段的大案、要案。蘭州中院黨組全面細致地做好該案庭審組織和保障工作,及時解決阻礙審判順利進行的問題,彰顯了蘭州中院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力推動了專項斗爭的深入推進。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姚某寧投靠 “混社會大哥”王某。2004年前后,姚某寧又主動投靠剛被刑滿釋放的被告人李某鑫,以在李某鑫開設的賭場內“看場”、高利放貸作為經(jīng)濟來源。在聽從李某鑫安排行事的同時,姚某寧為達到快速積累個人“名聲”及聚斂錢財?shù)饶康?,?004年年初,召集被告人杜某等人舉行“喝血酒”“拜把子”等儀式,相約一起“混社會”“闖名聲”,因其惡名較大而被推選為“老大”“大哥”。隨即,姚某寧帶領上述人員開始以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替人要債、收取“保護費”等方式在西固區(qū)逞強耍橫,并于同年7月4日指揮并帶領上述被告人杜某等人首次共同實施了入戶搶劫。后該組織一方面通過不斷網(wǎng)羅社會閑散及刑滿釋放人員迅速壯大組織實力,另一方面通過大肆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快速擴大非法影響,進而以其勢力、影響力和犯罪能力為依托,通過開設賭場、在賭場內高利放貸、向娛樂場所及地下賭場收取“保護費”、替人“擺事”“要賬”等方式聚斂錢財,自2006年左右其已在西固區(qū)餐飲、娛樂、賭博行業(yè)及“混社會”圈子內樹立起非法權威,進而于2010年前后對西固區(qū)地下賭場實現(xiàn)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寧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李某鑫為領導者,以被告人孔某等18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13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在蘭州市西固區(qū)等地多次、連續(x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200余萬元,并將其中部分資金用于購置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犯罪活動費用、生活費及共同揮霍。2004年以來,該組織在其組織意志支配下,在蘭州市西固區(qū)、城關區(qū)、安寧區(qū)等地先后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共計69起。
公訴機關認為,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和破壞了當?shù)貖蕵?、餐飲等行業(yè)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其非法影響力輻射至周邊區(qū)域,直至2017年10月由于姚某寧因犯他罪被抓、繼而被判處刑罰才逐步瓦解,存續(xù)時間長達十余年之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當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請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審理情況
該案受理后,合議庭嚴格執(zhí)行辦案期限,加快進度。為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依法為21名未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指派辯護人,同時嚴格執(zhí)行刑訴法規(guī)定,按照最高院“三項規(guī)程”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回避、非法證據(jù)排除、舉證質證方式等程序性事項交換了意見,做了充足的庭前準備工作。
此次庭審預計歷時一周,庭審中,合議庭將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相關犯罪事實展開調查,對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庭審中將對舉證、質證程序進行簡化,重點對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有異議的證據(jù)進行調查,在保護被告人訴權前提下查明犯罪事實,公正裁判,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踐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親屬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