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幸福安寧,關乎社會和諧穩(wěn)定,關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促進少年兒童事業(yè)發(fā)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注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曾經強調:“全社會都要關心少年兒童成長,支持少年兒童工作。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
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切實貫徹特殊、優(yōu)先、雙向、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和神圣使命。
長期以來,甘肅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依法嚴厲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其中罪行嚴重、情節(jié)惡劣者,該重判堅決依法重判,絕不心慈手軟,絕不姑息養(yǎng)奸,堅決鏟除社會毒瘤,堅決伸張公平正義。
近年來,甘肅法院更加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大力推動少年審判工作健康發(fā)展。截止目前,全省三級法院先后成立了有獨立建制的少年法庭6個,固定合議庭57個,專辦人員62人,基本形成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組織機構和框架,在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近五年全省青少年違法犯罪人數呈逐年下降的良好態(tài)勢。
與此同時,省法院持續(xù)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建設,先后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甘肅省創(chuàng)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指導意見》《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的意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心理干預規(guī)則(試行)》《關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分案審理的實施辦法》《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懲治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文件規(guī)定,用系統(tǒng)成熟的制度規(guī)范指導全省法院少年審判工作,積極落實落細特殊、優(yōu)先、雙向、全面保護的政策,共同織細織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確保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各項工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法律政策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落實,公平正義需要靠一個個具體案件彰顯,司法案例更是法治宣傳教育的活教材。為了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在“六·一”國際兒童節(jié)到來之際,省法院篩選了近年來全省法院審理的六起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這六起案例中,既有故意殺人、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也有教唆未成年人運輸毒品犯罪,還有未成年人涉惡的尋釁滋事、介紹賣淫等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案,犯罪性質、情節(jié)惡劣;強奸、猥褻兒童案,動機卑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校園霸凌欺凌引發(fā)惡性故意殺人案,提醒教育管理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預防和管理。上述案件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特別是能夠反映出當前侵害未成年犯罪、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新動向、新趨勢,拉攏、引誘、吸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黑惡勢力向未成年人滲透等問題凸顯,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發(fā)布這些典型案例,就是要嚴正警告那些潛在的違法犯罪者,且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惡,伸手必被捉、伸手必嚴懲、作惡必重判!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希望。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違法犯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呈現出一些新特點、新趨勢,中小學生霸凌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等問題時有發(fā)生,全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高度關切。對此我們充分理解、感同身受。為此,甘肅法院將繼續(xù)加強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更加有效地貫徹落實好特殊、優(yōu)先、雙向、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更加堅決地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更加全面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決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幸福成長保駕護航!
下一步,甘肅法院將著眼于預防工作,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作用,切實加強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大數據的研究應用,積極向監(jiān)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上狠下功夫,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進一步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群團組織的聯(lián)系,加強協(xié)調配合,發(fā)揮聯(lián)動機制,形成整體合力,共同推動少年審判工作全面發(fā)展,更加有效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現將這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施某某故意殺人、強奸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時16歲)在某村健身廣場附近,將正在玩耍的施某(13歲,系智障兒童)誘騙至該村外出的郭某某家中意欲實施強奸,施某稱要將此事告訴自己的父親,因怕事情敗露,遂將施某雙手捆綁,持刀在其腹部、頸部等處捅刺、切割數下,并用皮帶勒其頸部拖至地上,致施某當場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駁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某親屬經濟損失42944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誘騙智障少女實施性侵害并故意殺人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鑒于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人民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施某某以故意殺人、強奸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充分體現了依法嚴懲嚴重暴力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又給予了未成年被告人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真正達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
案例2 宋某某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時15歲)與被害人張某某系同班同學。2018年3月9日晚自習后,二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撕扯,后被同學勸開。張某某要求宋某某向其道款,遭宋某某拒絕。后雙方約定以打架的方式解決此事。同年3月11日晚10時許,張某某糾集王某某、郭某某、嚴某某等人,宋某某糾集其兄宋某1,雙方前往某巷道。見面后張某某先動手打宋某某,宋某某未還手;宋某1見狀勸解,被張某某同伙圍毆;宋某某看到宋某1被打,便拿出隨身攜帶的甩棍朝毆打宋某1的人群亂打,打在王某某左額部。隨即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嚴某某等人將宋某某壓倒在地進行毆打。宋某1再次對雙方進行勸導,并讓宋某某給對方道歉。宋某某道歉過程中,王某某、嚴某某等人反復對其進行辱罵和毆打;宋某某一再道歉后,張某某等人離開。隨后,宋某某和宋某1返回住處。當晚,宋某某因其兄宋某1被打,遂產生報復張某某的想法,便將其租住屋內用于做飯的菜刀裝到書包里,準備第二天在學校報復張某某。次日7時40分許,在老師離開教室后,宋某某取出菜刀走到張某某座位右后方,舉起菜刀朝正在看書的張某某頸后猛砍一刀,致張某某倒地。之后,宋某某撥打110報警,并在案發(fā)現場被抓獲。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校園霸凌欺凌引發(fā)的嚴重暴力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對宋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嚴懲校園暴力犯罪的決心和關護未成年人的精神,為維護校園及其周邊安全發(fā)揮了積極的震攝作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二審承辦法官盡最大努力幫助未成年人被告人分析犯罪的原因,認清其行為的性質及社會危害性,指出其今后應該努力的方向,將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貫徹到辦案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幫助被告人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達到悔罪服法的目的,并積極發(fā)揮判后幫教功能,通過跟蹤幫教,使其能夠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充分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案例3 秦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時24歲)以為其拍照為由將放學回家的被害人劉某某(女,10歲)誘騙至樹林內,對劉某某進行毆打并實施奸淫。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又尾隨跟蹤放學獨行的被害人何某某(女,10歲),以為其拍照為由將被害人誘騙至某家屬院北側樹林內,采取語言威脅的方式,對被害人何某某進行猥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秦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別是遭受性侵害。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相關部門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細化從重處罰量刑情節(jié),修訂量刑指導意見,提高強奸罪等罪名的基準刑。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兩名10周歲幼女年幼、無知、膽小的弱點,采取跟蹤、誘騙、威脅等手段,在校外實施奸淫、猥褻犯罪,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依法予以從重判處。同時,該案也再次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們,一定要高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安全問題。
案例4 劉某某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時未成年)在QQ群中發(fā)現有人推送“直招帶貨人員,一次一萬到三萬,你沒錢我有路子,我們互相了解一下,人生轉折點就在這里,還在等什么”等信息,被告人劉某某遂與昵稱為“何以解憂,唯有暴富”的人取得聯(lián)系,答應幫其運送違禁品以獲取報酬,在獲取前期費用8000元后,其便攜帶毒品乘坐車輛前往某市。同年9月2日,劉某某抵達某市在送毒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其攜帶的黑色雙肩包內查獲毒品兩包,凈重697克,經鑒定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別為54.14克/100克和61.51克/100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00元。
典型意義
青少年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自身法律意識淡漠,受互聯(lián)網不良信息和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由于家庭教育缺乏,家長過于溺愛或疏于管教,存在不勞而獲的思想,受人教唆后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劉某某自幼父母離異,隨母改嫁他鄉(xiāng)后,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父母又長年外出打工,對其疏于管教,家庭教育嚴重缺失,初中畢業(yè)后便輟學在家,整日沉迷于網絡世界,認識了介紹其運輸毒品的上線,妄圖不勞而獲,一夜暴富。加之劉某某法律意識淡薄,明知為他人運輸毒品,仍心存僥幸,無視國法,最終換來的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5 劉某某、張某某、劉某1、劉某2犯尋釁滋事,高某某犯尋釁滋事、介紹賣淫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高某某、劉某1、劉某2(均為未成年人)與劉某3(另案處理)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為首,高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等人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采取人多勢眾、助威造勢等方式,多次實施強拿硬要他人手機、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欺壓部分在校學生和社會青年,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被定性為惡勢力犯罪。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等人實施19起尋釁滋事犯罪,其中強拿硬要他人手機15起,隨意毆打他人4起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另有介紹賣淫犯罪3起的犯罪事實,依法應予嚴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劉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劉某3如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的被害人多屬在校學生和與被告人年齡相仿的青少年,本案的審理為家長、學校、社會在預防與應對該類事件上敲響了警鐘。在抓好教育、學習的同時,一定要多關注未成年人和剛步入社會的青少年的心理變化,做好心理輔導、疏導工作,防止在校生遭受校園霸凌欺凌和嚴重暴力犯罪傷害,也要防止在校生因校園霸凌欺凌事件導致心理扭曲,從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時屬未成年人或者剛剛成年,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權益,體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庭審中,審判員、公訴人、辯護人均對各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使其對犯罪行為有深刻認識,達到了認罪悔罪的目的。
案例6 胡某、路某某犯尋釁滋事、介紹賣淫,焦某犯尋釁滋事,張某某、王某某、尹某、金某某、潘某某犯介紹賣淫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李某某提出由李某1配合擠走某酒閣另兩位合伙人,從而達到二人占有該酒閣經營權的目的。同年4月1日,李某某遂糾集程某某、楊某某、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等二十余人,故意霸占酒閣內全部座位,驅趕其他顧客,隨意拿取吃喝酒水食品。期間,李某某在向金某1、棘某索要干股遭拒后,對金某1扇耳光并強迫其飲酒,欲迫使二人同意其要求,因棘某不滿欲制止時,李某某、程某某、胡某等人又對棘某進行毆打。經鑒定,被害人金某1、棘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李某某等二十余人隨意拿取酒水食品價值共計3114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路某某、胡某、尹某、金某某、張某某、潘某某等人預謀后,交叉作案,通過微信聯(lián)系嫖客,數次介紹李某(2000年3月2日出生)、王某某(2001年7月25日出生)、苗某(2000年2月24日出生)、楊某某(2004年2月18日出生)、李某2(2004年8月23日出生)、崔某某(2002年2月26日出生)等在某市多家酒店、賓館及嫖客家里賣淫,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000元。被告人焦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尹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不僅系青少年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而且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的犯罪行為系惡勢力犯罪,社會影響極大。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吸納在校學生,并利用在校學生社會閱歷淺、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大肆拉人頭、造聲勢,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甚至嚴重損害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利誘未成年人少女賣淫,將黑惡之手直接伸向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中樹立黑惡威望,給校園內學生的學習成長環(huán)境造成嚴重影響。該案集中反映了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也暴露出中小學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為充分發(fā)揮教育部門的教育引導作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特別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教育、預防等問題,及時向該區(qū)教育局發(fā)出司法建議,該局第一時間召開會議并回函對加強轄區(qū)內中小學生犯罪預防教育做出承諾與部署,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fā)生。
同時,本案提示廣大家長和學校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金錢觀,自覺抵制享樂思想的侵蝕,自尊自愛,謹慎交友,切勿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縱自己,甚至不惜違法犯罪。(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