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獲刑22年 景泰縣法院對趙仁權等4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網(wǎng)站首頁 » 法治甘肅

主犯獲刑22年 景泰縣法院對趙仁權等4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0-01-06

  12月30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趙仁權等40名被告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首犯趙仁權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趙仁權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余3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8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中,累計判處罰金128萬,追繳違法所得119.6733萬元,責令退賠涉案款項194.5057萬元、車輛2輛,沒收涉案車輛6輛。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趙仁權、張輝祥通過長期組織賭博、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并用違法所得籠絡犯罪組織成員,為犯罪組織成員提供餐飲、發(fā)放工資、獎勵,購買作案工具,為受傷成員提供醫(yī)療費等,以維系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該組織通過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為組織造勢,對當?shù)厝罕娦纬尚睦硗嘏c強制,造成群眾心理恐慌,致使許多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同時脅迫基層政權、公然對抗政府執(zhí)法部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景泰法院審理認為,以趙仁權、張輝祥為首要分子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成員眾多,組織架構穩(wěn)定緊密,成員分工明確。該組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內所起的作用,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白銀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