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毒”母子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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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毒”母子的不歸路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02-09

        毒品被人們稱之為“白色惡魔”“現(xiàn)代瘟疫”,能夠使吸食者深陷毒癮不能自拔。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大肆販賣運輸毒品,有的甚至全家參與販毒。在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母子販賣毒品案件中,一對母子知法犯法,販賣運輸毒品,最終走上不歸路。

       2016年7月初,被告人馬則乃白與兒子牟一四麻力預謀販運毒品。2016年8月,牟一四麻力前往云南聯(lián)系購買毒品。同年8月23日,牟一四麻力雇傭牟牙海牙(已判刑)前往昆明運輸毒品。8月24日,牟一四麻力通知馬則乃白向他人銀行賬戶存入毒資69萬元。后牟一四麻力電話指揮牟牙海牙到昆明金谷大酒店對面停車場駕駛藏有毒品的三菱越野車前往甘肅。8月29日10時許,公安民警在G75蘭海高速公路青川收費站將牟牙海牙抓獲,從其所駕駛越野車油箱夾層內(nèi)查獲海洛因78塊,凈重27 634.4克。同日14時許,公安民警在東鄉(xiāng)縣果園鄉(xiāng)陳何家村將被告人馬則乃白抓獲。2018年4月30日,牟一四麻力向云南省孟連縣公安機關投案。

        經(jīng)審理以為,被告人馬則乃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牟一四麻力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牟一四麻力販賣、運輸海洛因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中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應依法懲處。其雖主動投案,但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不予從寬處罰。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為維護國法,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經(jīng)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同意臨夏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販賣、運輸毒品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2月7日將罪犯牟一四麻力驗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執(zhí)行死刑。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在這里,法官告誡廣大群眾,要珍愛生命,拒絕毒品。要謹慎交友、要有警覺戒備意識,提高對誘感的警惕性;對毒品采取堅決抵制的態(tài)度,主動參與禁毒宣傳,積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