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甘南州卓尼縣公安局經偵大接到群眾寧某某報案稱:“我向范某某以2180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重型自卸車,并簽訂《二手車輛購買合同》,但支付50000元車款后,發(fā)現(xiàn)該車輛無法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范某某故意隱瞞事實,騙取錢財后無法聯(lián)系,請求查處。”
接報后,民警立即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因債務纏身,無力償還,在得知被害人要購買重型自卸貨車的情況后,遂產生了以賣車為由騙取他人財物的想法,在明知其欲出售的車輛不能出售、轉讓、出租、無法履行約定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仍與受害人簽訂車輛交易合同,收取購車款50000元。在掌握到范某某涉嫌犯罪的證據后,民警于2月15日將其傳喚到案,經審訊,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對自己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