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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種苗“糾紛結” 譜寫為民“協奏曲” ——白銀景泰上沙沃法庭“打包”審結13起涉及洋蔥種苗買賣合同糾紛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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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耕地是糧食生產的根基所在,那么種子就是農業(yè)發(fā)展的“芯片”,它是農業(yè)生產資料中不可替代的部分,也是各項農業(yè)技術與農業(yè)生產資料發(fā)揮作用的載體,種子的質量對農業(yè)的增產與增收有著關鍵性作用,事關農民增收、農村穩(wěn)定、農業(yè)增效的大局。


近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上沙沃人民法庭妥善審結了13起因懷疑種苗質量問題導致土地減產的洋蔥種苗買賣合同糾紛,在法官情理交融感召下,原被告當庭達成賠償方案,依法維護了農戶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這13起案件的根源在于種苗質量問題所引發(fā)的嚴重后果——減產。


2024年4月,景泰縣紅水鎮(zhèn)曾家井村的馬某某等13戶洋蔥種植戶在鎮(zhèn)上洪某某處購買了洋蔥種苗。洋蔥生長期間,馬某某發(fā)現洋蔥根部出現了根系腐爛等生長異常,于是立即與本村其他種植戶聯系,一同向紅水鎮(zhèn)農業(yè)綜合服務中心反映情況。景泰縣農業(yè)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委派農技人員前往案涉洋蔥地現場調查。調查結論顯示農戶反映的洋蔥根部問題情況屬實,疑似根腐病,產品不具有商品性,結合各地塊不同來源種苗長勢對比,不排除洋蔥根部問題與種苗有關。


因縣農技中心未能得出確定性結論,原告馬登峰等13家洋蔥種植戶向景泰縣人民法院申請對案涉洋蔥植株根腐病病因進行司法鑒定。


景泰法院上沙沃法庭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視,考慮到這13起案件直接關系農民的經濟收入,不敢有半點怠慢。承辦法官張平吉根據工作經驗認為,申請專業(yè)機構進行鑒定,不僅鑒定周期長而且高昂的鑒定費對于當事人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于是積極與景泰縣農業(yè)農村局溝通協調,申請對這13家種植戶的洋蔥根腐病病因進行鑒定。


景泰縣農業(yè)農村局因技術力量不足等原因無法進行鑒定,遂向白銀市農業(yè)農村局請示,希望市局委派相關技術人員對這農戶洋蔥根腐病病因進行鑒定。后市縣兩級農業(yè)農村局的農技專家在法庭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來到紅水鎮(zhèn)曾家井村,在案涉洋蔥種植現場進行采樣,但最終還是由于設備、技術等原因未能形成鑒定意見。農技人員向法庭工作人員建議,去甘肅省農科院或者蘭州海關技術處申請鑒定,后法庭工作人員與這兩家單位進行了溝通,但均答復洋蔥根腐病病因發(fā)生的因素有很多,無法給出有效的鑒定結果。


審理過程


多方努力無果后,張平吉法官組織原告馬某某等13家種植戶與被告洪某某到庭進行詢問與協商。


法庭仔細分析雙方的證據并且聽取了各方的陳述和證人證言,發(fā)現經銷商洪某某無育苗資質、產地檢疫合格證、調運檢疫合格證等相關資質及證書,且部分種苗為自己培育,無法保證質量。


庭審中,法官明確告知被告作為經銷商應當保障所提供的種苗產品符合洋蔥栽種標準或合同目的之標準,并同時應具有培育和銷售種苗的經營資質,因出售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有權向銷售方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經過張平吉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和調解,原被告雙方協商認為,雙方都存在損失,被告自愿提出向原告賠償田地投入一半的損失(按3000元/畝計算)。


考慮到該協商方案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得出且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法庭便予以采納。最終,上沙沃法庭依法核定各種植戶的實際種植畝數后,做出了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洪某某向原告馬某某等農戶支付違約損失共計3774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上述系列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糧以種為先,小小的種子可能決定了農民一年的收成。近些年,因種子質量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許多農民起訴到法院后,往往都錯過了種子鑒定的最佳時間,很有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且影響農作物產量因素多樣,鑒定本就不易。


因此,法官再次提示:購買種子的一方如發(fā)現種子有質量問題,一定要及時維權;而售賣種子的一方更要誠信經營,把好種子質量關。